反垄断法执法一视同仁,国有企业应予以关注并严格遵守
反垄断法执法一视同仁,国有企业应予以关注并严格遵守
自2021年至今,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百余起反垄断案件,从接受行政处罚的对象来看,除了外资企业外,地方行业组织、大型国有企业等也因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,受到行政处罚。国有企业并没有“特权”,可以排除游走在反垄断法之外,不会因为企业性质,而得到“豁免”。
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:“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创造,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各种形态的资本,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,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。要为资本设置‘红绿灯’,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,防止资本野蛮生长。要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,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,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,毫不动摇鼓励、支持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。”
《反垄断法》,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,现代市场高效、有序的运行,需要完善宏观调控,健全统一、开放、竞争、有序的市场体系,推动资本等要素自由流动、有效竞争、高效配置。
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具有或者可能排出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《反垄断法》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,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、自愿联合,依法实施集中,扩大经营规模,提高市场竞争能力,但绝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排除、限制竞争。国有企业,在日常经营、企业合并中,必须关注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,不要触碰法律红线。